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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拍案启示] 第十九期---“以现状拍卖”不能规避拍卖人已知瑕疵的告知义务--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【法(2024)238号】总结

发布日期:2025-01-08 15:53

        2024年10月29日,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,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,虽则该指导意见仅针对网络司法拍卖领域,但其中一些观点同样适用于日常的拍卖业务,因为这些指导意见,是代表目前司法实践对拍卖领域以现状拍卖的理解,为此,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我们拍卖业务的指导意见,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。

一、对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告知的瑕疵内容作出指引,不能仅以现状拍卖为由,规避已知瑕疵的告知,各类标的瑕疵告知内容参考如下:

(1)对不动产,应当告知登记信息、实地勘察、入户调查等方式,调查权属关系、占有使用情况、户型图、交易税目和税率、已知瑕疵等信息;

(2)对机动车,应当告知登记信息、违章信息、排放标准、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;

(3)对食品,应当告知是否过期、是否腐败变质、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,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,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;

(4)对股权,应当告知持股比例、认缴出资额、实缴出资额、出资期限、财务报表,以及股息、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。

 

二、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。委托人及拍卖人应当全面如实披露拍卖的财产现状、占有使用情况、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,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。

1、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,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,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“占有不明”“他人占用”等表述。决定“带租赁权”或者“带居住权”拍卖的,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、租金、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。

2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,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。

 

三、委托人及拍卖人应履行不动产腾退交付义务。

对不动产进行处置,除有法定事由外,委托人及拍卖人应当负责腾退交付,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“不负责腾退”。为此,对于无法腾退的不动产,如将无法腾退交付作为瑕疵告知,有可能会面临约定无效的情形,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 

四、学习总结:

委托人及拍卖人对于拍卖标的已知瑕疵,特别是影响拍卖价值的瑕疵内容,必须尽到告知义务,仅以现状拍卖,且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由,将无法免责。